冀交易中心〔2024〕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用餐管理,规范专家用餐费用内控流程,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用餐严格限定对象。专家餐供应仅限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专家及参加相应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
第三条 专家用餐坚持按需订餐。由见证处根据当日中心评审工作人员报送的专家餐份数,及时向食堂提出用餐需求。
第四条 专家用餐坚持手续完备。评审处负责(在评标结束后)填写《专家用餐记录单》(三联单),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用餐份数等信息,由评审工作人员签字后交评标区服务台。见证处负责审核评审处填写的《专家用餐记录单》信息。三联单原件(白色联)由见证处留存,粉色联、黄色联分别交由综合处、食堂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五条 专家用餐坚持签字原则。专家到食堂用餐的,需到评标区服务台签字领餐票(见证处负责发放);在评标区用餐的,要在评审结束后到评标区服务台补签(评审处负责督促专家签字,见证处做好签字配合工作)。见证处对不配合签字行为记录在册,定期抄送省财政部门。
第六条 专家用餐坚持数据核准。综合处每月对《专家用餐记录单》进行一次统计汇总。见证处每月30日前,对照当月交易项目逐一对用餐的专家姓名、人数、用餐份数等进行一次统计汇总,统计结果应与相应项目在交易系统中留痕的专家信息(姓名、人数)一致。同时,两部门所统计汇总的数据也应确保一致。
第七条 专家用餐费用实行归口结算。综合处每月对《专家用餐记录单》进行统计汇总后(统计结果须经综合处、见证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堂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负责按程序向食堂结算专家餐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要求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专家用餐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