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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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0-04-13 10:13】 【阅读次数: 【字号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打印本页

冀政务办 2020 25      

 

办各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政务服务中心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办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 20 4 10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办”)政府信息,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政务服务办政府信息,是指办机关内设机构及办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务服务办机关内设机构及办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负总责,明确一名办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政务服务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审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政务服务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主要 包括

(一) 研究 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 维护、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

(六)关注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依法依规及时回应,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七)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八)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

(九)受理、起草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答复建议;

(十)统筹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政策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

(十一)承办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受理、起草依申请公开答复建议,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负有制作、审查、发布、更新的责任,并对信息公开内容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及公开范围的适应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政务服务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及实施情况;

(四)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

(五)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本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七)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单位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并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类信息,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在门户网站中公共资源交易子站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 强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 门户网站 作为 政府信息公开 的首选渠道 ,同时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拓宽信息传播渠道。

通过电视、报刊 、网络、 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政务信息, 同时在 门户网站 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制作的公开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机构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由两个以上处室(办属事业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机构可以征求相关处室(办属事业单位)的意见后统一对外发布;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办属事业单位)的,或发布后可能会对其他处室(办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处室(办属事业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 处室(办属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等问题,被征求意见处室(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省委、省政府审批通过印发的政策文件等可直接公开发布。其他已制作完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信息。

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融入公文办理流程,在信息产生同时,要对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加以明确,一并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办综合处牵头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并动态更新。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如需更新,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提供需更新的信息,并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后,由办综合处统一更新。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登记,并转给相关处室(办属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办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 、办属事业单位 加强 对已 公开 信息 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更新或清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政务服务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办综合处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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