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行政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案卷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行政许可机关,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以纸质或者电子介质形式形成和调用的证明性材料、程序性材料、结果性材料等进行分类整理、按序排列、统一编号并汇集成卷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
第四条 行政许可案卷主要由封面、文件目录、行政许可文书、证明资料及备考表组成。
各级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制作本机关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根据行政许可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在符合本标准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行政许可文书种类。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部(委、局)对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及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是指反映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的实体和程序要素标准,主要包括基本要素标准、通用标准、规范性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第六条 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用语准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承担行政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标准、使用规范和立卷归档等案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素标准
第八条 基本要素标准,是指通过实体和程序要素反映行政许可案卷合法性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许可权限、法律适用和审批程序合法四个基本标准。
第九条 主体资格合法。
(一)行政许可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定许可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许可权限合法。
(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属于依法设定的现行有效的事项。
(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属于本机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且引用准确无误。
(二)依据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应当引用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合法。
(一)行政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并符合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简化办理程序,选择使用必要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二者相互印证,相互衔接。行政审批全过程、审批内容和审批结果均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关键环节或者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还应当采取音(视)频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三)行政审批方式应当合法、适当,符合法定要求。
1.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出示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及现场勘查、检验、检测、听证、询问、送达等关键环节或者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
2.行政许可受理阶段,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材料。
3.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有关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需要现场勘查、听证等特殊程序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
4.行政许可决定阶段,应当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许可机关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履行相应审批权限。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5.行政许可送达阶段,送达时限和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同意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有送达地址确认信息及送达凭证。
第三章 通用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许可案卷以及行政许可文书的名称设置、编号规则和格式标准,便于案卷查询、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案卷名称一般由“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案卷”组成。
案卷编号应当体现行政区域、行政许可机关、业务范围、行政许可类型、年份、序号等。具体编写规则,由各行政许可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文书名称应当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标准,一般由“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文书类别”组成。
行政许可文书编号应当体现行政区域、行政许可机关、业务范围、文书类别、年份、序号等。具体编写规则,由各行政许可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时,应当使用法律依据全称,并明确到具体条、款、项、目;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详细注明裁量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填写。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填写公民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住址为本人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
(二)申请人为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单位住所地为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资料上登记的地址。
(三)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应当在“单位名称”项填写“登记字号”,“负责人”项填写经营者姓名;无登记字号的,应当在“姓名”项填写经营者姓名,在“证件名称及号码”和“地址”项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号和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填写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签名并按捺指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要求执法人员签名的,还应当注明执法证号。
行政许可文书上需要相关当事人员签名的,应当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机关制作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尾页注明“以上属实”或同意的意思表示并签名;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的意见,执法人员修改后签名确认,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名、按捺指印或者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必要时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进行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盘归入案卷保存,并在《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中注明记录时间、事项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内部审批表中应当详细说明行政许可审查具体情况及承办建议;承办机构意见、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不得含有歧义或者意见未载明等情况;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审核或者审批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外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以行政许可机关名义作出,加盖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本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予以公示,案卷中应当记载公示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根据送达和归档需要确定印发份数。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书》中确定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审批所有程序。申请人未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文书之日或者行政许可机关的电子设备显示发送成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到达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发送方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日期不一致的,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之日。
因申请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导致行政许可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七条 制作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规范、准确使用单位名称、专业称谓、法定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除编号、数量、日期、时间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许可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具体到日,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地点应当具体到门牌号。
第四章 规范性标准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标准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每个阶段具备的法律文书及其内容要素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阶段制作的文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2.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3.申请行政许可事项;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5.受送达地址或者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信息;6.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二)委托书:1.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2.受委托人基本情况;3.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1.告知承诺事项;2.申请人基本情况;3.受委托人基本情况;4.行政许可机关公开告知内容;5.申请人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受理阶段制作的文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收件凭证: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3.收取申请材料清单;4.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5.行政许可机关或收件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6.制发日期。
(二)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许可事项及时间;3.补正的法律依据及理由;4.补齐补正材料清单;5.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事项及时间;3.行政许可办理期限;4.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5.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6.制发日期。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事项及时间;3.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4.处理决定;5.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查阶段制作的文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事项及时间;3.延期的法律依据、理由和期限;4.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5.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6.制发日期。
(二)行政许可特殊程序告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事项及时间;3.告知适用的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以及延期时限等内容;4.法律依据和理由;5.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函:1.有关单位名称;2.申请人姓名或名称;3.申请事项及时间;4.意见反馈时间;5.未反馈的处理方式;6.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四)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1.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人姓名或名称;3.申请事项及时间;4.告知权利事项及法律依据;5.履行权力期限;6.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五)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公告:1.申请事项及时间;2.申请人姓名或名称;3.公告权利事项及法律依据;4.履行权力期限;5.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六)陈述(申辩)笔录:1.陈述申辩时间和地点;2.陈述(申辩)请求;3.记录人签名及执法证号;4.陈述(申辩)记录;5.陈述、申辩人确认“记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七)行政许可听证权力告知书: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事项及时间;3.告知权利事项及法律依据;4.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5.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6.制发日期。
(八)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1.行政许可机关名称;2.听证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3.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4.申请听证事项、目的、事实和理由。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听证申请(参加)人;2.收到听证申请时间;3.举行听证具体时间、地点、听证方式;4.参加听证人员要求;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听证参与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6.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7.申请延期听证的权利和时间;8.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9.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10.制发日期。
(十)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1.听证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收到听证申请时间;3.不予听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4.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5.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6.制发日期。
(十一)听证笔录:1.举行听证起止时间、地点、方式;2.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3.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4.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5.行政许可审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基本信息;6.听证事项和目的;7.告知听证相关权利;8.听证内容;9.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并注明时间;10.听证申请人在尾面注明“记录情况属实”字样。
(十二)听证报告:1.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及方式;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姓名;4.行政许可审查机构名称和审查人员姓名;5.听证事项基本情况、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争论焦点问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意见、听证主持人意见;6.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十三)(抽样)检验/检测/检疫通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法律依据、地点及方式;3.检验/检测/检疫物品清单;4.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5.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十四)(抽样)检验/检测/检疫物品处理通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检验/检测/检疫时间及物品名称;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4.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5.行政许可机关监督电话;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十五)(联合)现场勘查通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3.现场勘查法律依据;4.现场勘查时间、范围和主要内容;5.勘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6.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7.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8.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9.制发日期。
(十六)(联合)现场勘查整改通知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现场勘查时间、勘查事项;3.现场勘查法律依据及发现的问题;4.整改要求;5.申请复验要求和时间;6.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十七)(联合)现场勘查记录:1.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和地点;2.现场勘查对象及勘查内容;3.参加人员、记录人员姓名;4.勘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5.现场勘查记录,附现场核查音像记录资料;6.勘查对象意见及签名,在勘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并注明“情况属实”字样;7.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签名;8.勘查人员签名。
(十八)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1.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2.被询问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姓名;3.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4.询问记录(包括反映事实的时间、地点、情形等),附询问音像记录资料;5.被询问人意见、签名及“记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6.询问人、记录人、参加人逐页签名。
(十九)现场照片:1.照片及照片编号;2.证明事项;3.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4.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5.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十)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1.执法记录存储编码;2.记录内容、证明事项、时间节点、拍摄时间、拍摄地点;3.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4.制作方法。
(二十一)(联合)现场勘查报告:1.勘查单位、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及勘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2.勘查对象姓名或名称、法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3.现场勘查基本情况、主要争议焦点;4.现场勘查结论;5.勘查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意见;6.勘查人员签名;7.勘查机关或机构名称;8.制发日期。
第三十三条 决定阶段制作的文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内部审批表(通用):1.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时间;2.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附法制审核意见;3.涉及现场勘查、听证等环节的,附现场勘查结论、听证报告等材料;4.申请人基本情况;5.承办人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受理、延期、决定等);6.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7.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表:1.行政许可申请事项;2.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信息;3.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4.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说明及审核结论;5.法制机构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三)集体讨论记录: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受理文号;2.集体讨论起止时间和地点;3.提交集体讨论依据及理由;4.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5.列席人员姓名;6.承办人汇报办理情况;7.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8.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9.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10.集体讨论决定;11.参加人员和记录人签名。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行政许可内容和期限;6.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地点;7.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8.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9.制发日期。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六)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4.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准予变更的内容;6.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和时间;7.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8.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9.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10.制发日期。
(七)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4.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八)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4.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准予延续的有效期限;6.办理延续手续要求和时间;7.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许可证件编号;8.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9.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10.制发日期。
(九)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4.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5.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6.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十)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4.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十一)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受理事项和日期;3.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4.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5.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6.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其他阶段制作的文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1.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许可证件编号;2.准予行政许可时间及有效期限;3.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附法制审核意见;4.被撤回/撤销/注销人基本情况;5.承办人审查情况(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6.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及签名;7.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二)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事先告知书:1.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2.取得行政许可时间、事项名称及证件编号;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4.拟撤回/撤销/注销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三)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1.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2.取得行政许可时间、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4.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和时限;6.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四)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1.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2.取得行政许可时间、事项名称及证件编号;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和时限;6.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8.制发日期。
(五)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1.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2.取得行政许可时间、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3.行政许可审查情况;4.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5.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和时限;6.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7.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8.制发日期。
第三十五条 送达公开阶段制作的文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行政许可信息推送告知书:1.监管部门名称;2.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准许变更、准予延续等)时间;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5.行政许可机关联系方式;6.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7.制发日期。
(二)送达回证(通用):1.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名称及文号;2.受送达人姓名或名称;3.送达日期;4.送达地点;5.送达方式;6.收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7.他人代收的,代收人应当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8.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9.备注栏注明是否拒收、代收原因等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开情况表:1.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及文号;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公开情形;4.公开网站;5.网站公开情况截图。
第三十六条 立卷归档时可以参考以下案卷要素:
(一)案卷封面:1.案卷名称(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案卷);2.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3.行政许可机关名称;4.立卷人;5.归档时间;6.保存期限及起止时间;7.卷宗件数和卷内页数;8.归档号;9.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二)卷内文件目录:1.目录序号;2.文件题名;3.文件编号;4.装订页码。
(三)卷内备考表:1.本卷情况说明(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2.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第五章 立卷归档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行政许可机关制作的行政许可案卷应当使用统一的案卷封面、文件目录及备考表。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办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证明材料及其他审批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档案法和相关业务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行政许可案卷的保管期限,但应不低于行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
有效期20年(含)以上或者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案卷保存期限为永久;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有效期不满20年的案卷保存期限为30年。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入卷材料超过 200 页的,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审批材料装入副卷。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可以采用纸质、电子两种介质形式立卷归档。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行政审批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形式归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行政许可案卷应当采用同一介质形式立卷归档。
采用纸质形式归档时,对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国家部委垂直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包括行政许可文书、证明资料以及电子文件元数据和以数据共享形式调用的电子证照等材料,应当与其他材料同步采用纸质介质归档。
采用电子形式归档时,确需留存的纸质介质文件资料等可以作为副卷保存。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同一申请人在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不同阶段实行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资料,可以合并立卷,但应当在《行政许可卷内备考表》中注明联合办理具体程序和时间。
第四十四条 卷内材料应当排列有序,原则上采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审批资料在后,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各级行政许可机关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也可以将所有审批资料按照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文书可以采取打印方式或者手写方式填写。采取打印方式填写的,应当删除文书样式中的下划线__、小括号()内或者斜杠/前后未选填的内容等无效信息。采取手写方式填写的,应当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卷内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当复印。所有审批材料只留存一份正本。
第四十六条 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在涂改处签名并按捺手印,且需注明涂改原因及理由。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中的空格处、空白处一般使用由右上至左下的斜线“/”标示,或者注明“此处空白”“以下无正文”等字样。
第四十八条 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卷内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文书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当附加衬纸粘贴切齐,文书过大的应当折叠整齐。卷内纸张应当完整、无破损,破损文书应当修补或者复制。
第四十九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单独装袋随卷归档,置于案卷尾页备考表中,或者单独成页附于《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之后。
不能随审批资料装订立卷的音像记录等存储载体,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另行存储保管。
第五十条 采用网上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对电子案卷形式、行政许可文书样式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部(委、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2008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行政许可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
附件
河北省行政许可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
1.行政许可申请书…………………………………………………1
2.委托书……………………………………………………………2
3.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4
二、行政许可受理
4.收件凭证………………………………………………………. 9
5.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10
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1
7.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2
三、行政许可审查
8.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3
9.行政许可特殊程序告知书……………………………………..14
10.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函………………………………………....15
11.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16
12.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公告…………17
13.陈述(申辩)笔录……………………………………………18
14.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20
15.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21
16.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23
17.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25
18.听证笔录………………………………………………………26
19.听证报告………………………………………………………29
20.(抽样)检验/检测/检疫通知书…………………………… .31
21.(抽样)检验/检测/检疫物品处理通知书…………………. 32
22.(联合)现场勘查通知书……………………………………33
23.(联合)现场勘查整改通知书………………………………34
24.(联合)现场勘查记录………………………………………35
25.询问笔录………………………………………………………40
26.现场照片………………………………………………………37
27.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42
28.(联合)现场勘查报告………………………………………38
四、行政许可决定
29.内部审批表……………………………………………………43
30.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45
31.集体讨论记录…………………………………………………46
3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8
3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9
34.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50
35.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51
3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52
37.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53
38.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54
39.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55
五、其他程序
40.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56
41.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事先告知书.……………………….58
42.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59
43.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60
44.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61
六、送达公开
45.行政许可信息推送告知书……………………………………62
46.送达回证………………………………………………………63
47.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开情况…………………………………64
文书样式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变更/延续/注销等):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二
委 托 书
委托人(公民):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负责办理 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委托权限如下(选择填写以下内容):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代为接受询问;
□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代为申请和参加听证;
□代为提交申请许可材料和接收法律文书;
□(其他委托权限) 。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我(单位)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本人到场的,本人保证按规定执行。
附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页
委托人: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三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1.(行政许可机关名称)的告知
本机关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1.《×××法》第×条:×××;
2.《×××法》第×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法律、法规、规章等无明确规定的,则填写“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4.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补齐补全(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办理情形的,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许可机关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行政许可机关、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行政许可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视情形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者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者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许可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2.申请人承诺书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公民):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有关要求,本人就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四
收件凭证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如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
3.……
4.……
5.……
6.……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收件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收件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五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X审批XX补正〔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 ,请你(单位)补齐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告知。
补齐补正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具体要求等) |
1 |
|
|
|
2 |
|
|
|
3 |
|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六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X审批XX受理〔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
经依法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办理期限为 日。依法需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将另行告知。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七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X审批XX不受〔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 (选择填写以下法定事由) 。
□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 (有权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 (专业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八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X审批XX延期〔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因
,不能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有承诺时限的,按照承诺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九
行政许可特殊程序告知书
X审批XX特告〔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他程序等情况说明) ,所需时间为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时间依法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顺延。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十
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函
X审批XX征函〔 〕XX号
(有关单位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
因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你单位职责,现将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复印件送交你单位,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我机关;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行政许可申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十一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
X审批XX利告〔 〕XX号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重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公告期不少于10日;
2.本文书一式两份,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十二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公告
X审批XX公告〔 〕XX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该事项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请相关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用于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的公告。
文书样式十三
陈述(申辩)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陈述(申辩)请求:
陈述(申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记录人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及执法证号:
陈述(申辩)记录:
第 页共 页
以下无正文。
附:陈述(申辩)音像记录资料
陈述(申辩)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注:陈述(申辩)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并在尾页注明“上述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记录内容属实”。
第 页共 页
文书样式十四
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X审批XX听告〔 〕XX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十五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行政许可机关:
听证申请人(公民):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与本案关系:
听证申请人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与本案关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听证的目的:
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十六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X审批XX听证〔 〕XX号
听证申请(参加)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交的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请你(单位)持本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准时出席。如需委托代理人,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交委托书。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可于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听证员: 职务:
工作单位:
听证记录员: 职务:
工作单位:
利害关系人:
与本案关系:
听证参与人: (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姓名及工作单位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本通知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作出;
2.制发份数根据参加听证人数确定,听证参加人、行政许可机关
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十七
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
X审批XX不听〔 〕XX号
(听证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举行听证申请。
经依法审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填写以下情形)
□申请人不是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不符合《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条件;
□未在我局告知权利后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组织听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听证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十八
听 证 笔 录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
听证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第 页共 页
行政许可审查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审查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听 证 员: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记 录 员: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听证事项:
听证目的:
告知权利:
第 页共 页
听证内容:
听证申请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利害关系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审查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审查人: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听 证 员: 年 月 日
记 录 员: 年 月 日
注:听证参加人均应当逐页签名,听证申请人应当在尾面注明“记录情况属实”字样。
第 页共 页
文书样式十九
听 证 报 告
听证事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 : (公开/不公开)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行政许可审查机关:
行政许可审查人:
行政许可审查人: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基本情况:
申请人陈述质证主要内容:
利害关系人申辩质证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意见:
争论焦点问题:
听证主持人意见: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注:1.本报告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提交行政许可
机关负责人。
2.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1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文书样式二十
(抽样)检验/检测/检疫通知书
X审批XX抽检〔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依法受理你(单位)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兹指派 (至少2名执法人员)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存放于 (地点或者场所) 的下列物品采取 方式,予以(抽样)检验/检测/检疫。
检验/检测/检疫物品清单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 |
规格(型号) |
基数 |
备 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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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二十一
(抽样)检验/检测/检疫物品处理通知书
X审批XX检处〔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抽样)检验/检测/检疫通知书》(X审批XX抽检〔 〕XX号),对
等物品进行了检验/检测/检疫,现对被检物品做出以下处理: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 |
规格(型号) |
基数 |
处理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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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二十二
(联合)现场勘查通知书
X审批XX勘查〔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依法受理你(单位)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根据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兹指派 (至少2名执法人员)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请配合做好现场勘查准备工作。
一、勘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勘查期限为
三、勘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勘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
如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勘查公正的,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二十三
(联合)现场勘查整改通知书
X审批XX勘改〔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体勘验事项) 进行现场勘验。
根据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及(现场勘查依据和具体标准) 的规定,你(单位)以下项目未达到要求:
1.
2.
3.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本机关提出复验申请。逾期未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勘查结果不合格。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二十四
(联合)现场勘查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勘查对象: 勘查内容:
参加人:
勘查人及执法证号:
勘查人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
勘查记录:
第 页共 页
以下无正文。
附:现场勘查音像记录资料
勘查对象意见及签名:
参加人签名:
勘查人签名:
勘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注:勘查对象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勘查对象认可笔录内容的,应当在尾页注明“情况属实”字样;不予认可的,应写明具体意见;拒绝签字的,勘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签字。
第 页共 页
文书样式二十五
询 问 笔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被询问人:
参加人:
询问人及执法证号:
询问人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
询问记录:
第 页共 页
以下无正文。
附:询问音像记录资料
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
参加人签名:
询问人签名: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注: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被询问人认可笔录内容的,应当在尾页注明“记录内容属实”字样;不予认可的,应写明具体意见;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签字。
第 页共 页
文书样式二十六
现场照片
照 片 |
照片编号:
证明事项: |
当事人签字确认 |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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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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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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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
文书样式二十七
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
记录1 |
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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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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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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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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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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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2 |
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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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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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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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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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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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3 |
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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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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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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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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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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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 |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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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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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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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存储编码:
文书样式二十八
(联合)现场勘查报告
勘查单位:
勘查事项:
勘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勘查地点:
勘查方式 :
勘查人及执法证号:
勘查人及执法证号:
勘查对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勘查基本情况:
主要争议焦点:
现场勘查结论:
现场勘查机关/机构负责人意见:
现场勘查人签名:
勘查机关/机构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二十九
内部审批表(通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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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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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重大 行政许可决定需进行法制审核 |
□是(附法制 审核意见) £否 |
是否涉及现场勘查、听证等特殊程序 |
□是(附勘查结论/听证报告等资料)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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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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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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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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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登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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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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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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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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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审查情况 及处理意见 (受理、延期、决定等) |
承办人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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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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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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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文书样式三十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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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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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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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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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否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是 □否 |
|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否 |
|
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
□是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情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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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否 |
|
审核意见说明及审核结论(可另附审核报告):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文书样式三十一
集体讨论记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受理文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集体讨论依据和理由: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及职务:
列席人员:
承办人汇报办理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各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1.参加人一
2.参加人二
3.参加人三
……
集体讨论决定: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文书样式三十二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准许〔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 (审查的具体情况、准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及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 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长期有效的可不填有效期限)。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三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不许〔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 (写明审查的具体情况和准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及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四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准变〔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经依法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及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 。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 到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五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不变〔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经依法审查, (写明不予变更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准延〔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经依法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 到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七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不延〔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经依法审查, (写明不予延续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
本机关决定不予延续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八
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准销〔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注销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申请。经依法审查,该注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款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三十九
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X审批XX不销〔 〕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注销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申请。经依法审查,该注销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规定,现决定不予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四十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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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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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许可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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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重大许可决定 需进行法制审核 |
□是(附法制 审核意见) £否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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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回/撤销/ 注销人 |
公民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登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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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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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承办人 审查情况 (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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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简化办理程序,选择使用必要的行政许可文书。
文书样式四十一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事先告知书
X审批XX撤/销告〔 〕XX号
(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本机关在依法审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检查中发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款第 项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拟(撤回/撤销/注销)你(单位)
行政许可,现予告知。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四十二
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X审批XX撤回〔 〕XX号
(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决定予以撤回。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四十三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X审批XX撤销〔 〕XX号
(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行业监管部门) 查明: (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 第 项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四十四
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
X审批XX注销〔 〕XX号
(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 。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行业监管部门) 查明: (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现通知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各留存一份。
文书样式四十五
行政许可信息推送告知书
X审批XX推送〔 〕XX号
(监管部门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对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作出 (准予许可、准许变更、准予延续等) 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为 。现将该行政许可结果信息推送至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如对被许可人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形,请及时将相关信息函告本机关。
特此告知。
附件: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四十六
送 达 回 证(通用)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 达 日 期 |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递送达 □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
收件人签名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 及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至少2名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备 注 |
是否拒收:□是 □否 代收原因: 其他: |
注: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由他人代为签收的,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应邀请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备注说明情况。邮寄送达的,应进行登记并保存回执。公告送达的,应注明原因和公告时间、范围、形式及载体,公告载体归档保存。当事人签订确认书同意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的,应备注说明情况,送达证明资料归档保存。
文书样式四十七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开情况
行政许可决定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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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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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情形 |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 2.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注销、撤回的,7日内更新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公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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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开 情况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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