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厘清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强化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联动,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审管职责
(一)审管衔接工作的总原则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二)编制审管责任清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结合工作实际,梳理编制本市划转审批事项和未划转审批事项审管责任清单,逐一明确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审批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监管主体等,督促指导所辖县编制实施县级清单,推动审管责任清单与部门权责清单有效衔接。
(三)明确审批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划转行政许可的审批职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评验、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对受理过程、审查内容、评审评估、现场勘验、审批结果负责。承担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压缩时限、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以作出审批决定、完成证照颁发,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审管互动”系统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为边界。
(四)明晰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审批信息后,及时将相关事项纳入本部门监管计划,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监管检查后,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反馈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实施行业发展战略、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等,积极协调上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五)厘清审管争议的职责边界 。针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审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不清或执法管辖存在争议等情况,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编制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会商研究,确定审管权责边界,认真落实审批与监管职责。
二、统筹推进业务协同
(六)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文件时,应当将行政审批部门一并纳入主送范围,强化工作协同与推动。针对审批事项需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审批端口、工作权限、印章授权,以及提供技术支持、设备保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有调整时,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关审批的业务培训、协调会议等,应当安排行政审批部门一并参加,切实做好新政策、新要求的宣传解读与业务培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七)积极推进审批与监管业务联合 。对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或实施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环节,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前对接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评验。行政审批部门依程序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实施现场勘验、联合评审、联合评估等工作,经评议形成评验结论后,共同签字确认并转交行政审批部门。联合评验意见与结论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组建联合评验工作档案,由对接专员存档留存。
(八)加强信用应用场景下的审管衔接 。加强对“审管互动”系统应用的信用数据支撑,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业务时根据办事主体信用情况,采取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等差异化审批办理方式。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进行核查,同步加强监督管理,并在核查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将核查结果反馈行政审批部门。核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在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交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同时将核查处置结果反馈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机制
(九)议事会商的内容 。审批过程中,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审批事项,以及相关审批程序、材料、标准等;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过程、材料、程序、原则、结果等有异议的内容;对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行业稳定,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审批事项;其他需会商的重大事项和有争议问题。
(十)议事会商的形式与应用情形 。采用“线上沟通对接+线下会议研究”相结合的形式,强化审管问题的协商与处置。 线上沟通对接 :对审批和监管工作中,过程、材料、程序、标准、结果等存在争议的情况,由问题提出部门经“审管互动”系统向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线上意见征求与会商,双方依职责上传相关依据与情况说明,经双方认定认可后,确定最终结果。 线下会议研究 :一般对重大审批事项、严重监管处罚、存在争议的审管问题等,线上沟通对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问题提出方牵头提请会商研究,并认真做好拟定初步意见、主持协商会议、总结会商结果、形成会商纪要等工作。会议一般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会,对专业性较强或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可邀请该领域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从业人员、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四、创新建立专员对接机制
(十一)专员对接机制的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对口原则,按事项或类别明确审管对接专员,履行推送、认领审批和监管信息,沟通协调审管问题,密切审管部门间工作联系等职责。
(十二)对接专员的具体职责 。负责审管部门间的联动对接,做好审管信息的双向推送工作; 对已通过系统平台推送的审管信息,对接专员全程盯办督办,超时未接收或逾期未做反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提醒催办;对不宜通过信息化平台推送的审管信息,分别由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专员,通过线下公函公告递送的方式向对方部门推送信息,并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五、强化审管衔接信息化支撑
(十三)加快“审管互动”系统建设 。省政务服务办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6月底前建成运行“审管互动”系统,依据审批、监管的不同工作需要配置账号,分别由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梳理供需清单,建设行政审批信息库、行业监管资源库、专家库等,增加信息实时提醒、审管快速反馈等功能模块,完善信息汇聚与交互、接口交换、应用支撑、信息安全等标准,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推进审管信息的“双向互动”。
(十四)贯通审批与监管系统 。省政务服务办牵头优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打通系统间壁垒与分割,构建纵向贯通省、市、县层级,横向联通各级行政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道。在实现系统联通、平台对接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信息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的标准要求,全面汇集我省各级审管部门非涉密审批与监管业务数据资源,推进违法线索互联、监管系统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十五)强化行政审批信息全流程电子归档与自动推送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确保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材料真实无误。依照管理权限,持续优化升级各级各类审批系统功能,实现审批电子档案自动生成,并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全量自动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电子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时间、申请材料、审批依据、审批结果等审批信息,以及获取证照、证照编号、许可内容、审批结论等证照信息。确需推送审批要件的,应由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推送。涉及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向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牵头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其他责任部门。
(十六)确保审管信息及时反馈 。 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推送信息的24小时内接收信息,并依法依规依责同步开展审批或监管。 建立健全“双推送”“互反馈”的衔接互享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在 作出监管检查决定的 5个工作日内,要将事项名称、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违法违规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权标准、处置结果等信息全量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监管结果作出决定。
六、加强审管衔接组织保障
(十七)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审管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对照任务要求,全面加强对审管衔接工作的总体谋划、沟通联系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审管衔接的工作质效。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审管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程盯办、盯紧盯实。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作为推进审管衔接的牵头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做细做实工作衔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 。聚焦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审管衔接举措,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培树挖掘先进典型,及时推进我省地方经验的拓面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审管衔接提质增效。
(二十)狠抓督导问责 。各级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推进落实与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补差。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因推诿责任、推进迟滞、衔接不力等导致重大风险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