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处罚 |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罚类别、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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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除依法指定的发布媒介外,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处罚。 |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证据载明违法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处罚类别、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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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集信用信息行为的监督检查 |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服务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结果。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未按要求予以公示。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