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交易中心〔2016〕10号 2016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风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心各项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三条 实施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权责对等原则;
(四) 有错必纠原则;
(五)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问责依据
第四条 效能问责依据但不限于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 业务办理流程、管理办法等;
(三)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四) 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五) 首问负责制度;
(六)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七) 限时办结制度;
(八)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九)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服务效能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 批评教育;
(二) 书面检查;
(三) 诫勉谈话;
(四) 通报批评;
(五)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 调整工作岗位;
(七) 降职;
(八) 免职;
(九) 劝退;
(十) 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给予单处或并处。
第五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适当追究处室负责人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现工作单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告诫直至解聘。对处室负责人,视其应承担的责任情况,可给予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谈话、予以告诫直至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调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或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的全部材料的;
(五)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七)对于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八)上班迟到、早退、旷工或擅自离岗;
(九)参加重要会议迟到、中途无故离席或未经批准缺席;
(十)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的;
(十一)不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十二)其他违反第四条中所列制度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处室负责人。情节较轻的,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处室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处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一)未组织员工学习第四条中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履行管理职责;
(二)本处室多次发生违反第四条中的各项管理制度行为的;
(三)对于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可以优化的办事流程没有及时优化的;
(四)属于本处室负责人签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对有权限的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未能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六)对本处室屡次发生的不优质服务行为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的;
(七)在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服务纠纷事件时,无故不到现场处理,或不按预案进行处理或事态变化后未能正确应变,临场协调,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或出现不良后果,或善后处理不及时,引发新问题、新矛盾的;
(八)牵头处室不履行牵头职责,配合处室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处室之间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
(十)在职责范围内,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它应由处室负责人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赔礼道歉,得到服务对象谅解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经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问责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中心党委或办党组依规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服务效能问责由中心综合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包括问责受理、问责调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问责的受理途径:
(一)服务对象提出的举报或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诉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起投诉的日期。
(二)领导批示;
(三)新闻媒体(包括网络)的曝光;
(四)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五)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问责调查
对于以上途径受理的服务效能问责事项,中心综合处可联合其他处室进行调查,也可单独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做好调查记录,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作出处理决定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第一至五种问责方式,由中心党委作出决定;第六至十种问责方式经中心党委研究后,上报办党组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结果将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已经办党组审核同意。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