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时间:2023-12-28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有关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72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9〕68 号)有关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 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切实减轻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负担,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现就我市推行建设工

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支持工程 建设的风险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建设工程投 标、工程款支付、合同履约保证的形式之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承担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可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作为建设工程投标、工程款支付、合同履约的保证形式,与银行

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

设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责任和义务的保险,与


 

 

 

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保证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约定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单的,视

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 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与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具有同等效 力。保证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金 额。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单的,视同

已经缴纳工程款支付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建设工程合同责 任和义务的保险,与合同履约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保证保险金 额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在工程 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单的,视同已经缴纳合同履约

保证金。

三、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的工程项目,投保人提交保 险单后,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无法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建设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保险公 司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 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按照约定理赔期限作出核定,并在规定时

限内支付赔偿金。


 

 

 

四、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及条款应当经 过中国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并在本公司门户网 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

)。

五、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及天津 市公路水运铁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各投保企业实施差

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六、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工程建设项 目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鼓励建设工程投标、工程款支付、合 同履约保证等环节的各方主体运用保险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七、保险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行为的监管,指导监督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依法查处保 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依

法有序开展。

八、有关部门、单位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设工程保证保 险的宣传,正确引导建筑市场主体投保,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