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服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 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行政命令 是否公开 处罚权限
1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行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轻微  出信用主体同意的 范围归集一类信用信息且不涉及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个人信息的;违法获取一类信用信息且未出售的; 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并未使用的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较轻  出信用主体同意的 范围归集两类信用信息且不涉及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个人信息的;违法获取两类信用信息且未出售的; 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并使用未超过五十条 (含五十条) 的,或泄露信用信息未超过五十条 (含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不含五万  )以上  万元 (含七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不含    )以上  万元 (含两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出信用主体同意的 范围归集三类信用信息且不涉及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个人信息的; 违法获取 三类信用信息且未出售的,或 出售信用信息 未超过一百条 (含一百条) 的; 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并使用五十一至一百条 (含一百条) 的,泄露信用信息五十一至一百条 (含一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  万元(不含    )以上十万元 (含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万元(不含    )以上  万元 (含三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出信用主体同意的 范围归集三类以上(不含三类)信用信息且不涉及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个人信息的,或未得到信用主体授权的前提下归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或归集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个人信息的; 违法获取 三类以上(不含三类)信用信息且未出售的,或 出售信用信息 一百条以上的; 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并使用一百条以上的,或泄露信用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不含  万)以上三十万元 (含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万元(不含  万)以上十万元 (含十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2 除依法指定的发布媒介外,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注明信息来源、与法定发布媒介信息内容一致、未收取费用,属于首次违法。 免于处罚。 责令改正 省级
较轻 未注明信息来源、与法定发布媒介信息内容一致、未收取费用,不属于首次违法。 处以 1000元(不含 1000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依法全文转载公告和公示信息、未收取费用  处以 1000-5000元(不含 5000元 )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收取费用;改变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 000- 10 000元(含 10000元 )罚款。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