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
二、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市场主导、公平自愿、包容创新、安全可控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参与主体
公共数据交易参与方包括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公共数据交易机构(交易中心)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数据提供部门是指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中,负责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主体。
运营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获得授权,遵守授权运营协议约定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优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法人组织。
数据需求方是指在数据交易中获取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公共数据交易机构(交易中心)是指为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提供公共数据交易服务的机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发布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挂牌信息;组织数据供需双方的对接;发布交易结果公告等。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促进数据交易活动合规高效开展,提供数据经纪、数据集成、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调解、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机构。
四、交易标的
公共数据交易标的主要分为公共数据产品类、公共数据服务类,以及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
(一)公共数据产品类主要包括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等数据产品。
(二)公共数据服务类主要包括数据分析、算法服务、数据可视化、咨询报告等数据服务。
(三)经数据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
五、交易准备
(一)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成为公共数据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类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2.法人执照、非法人组织证照原件扫描件;
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诚信承诺书;
5.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交易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合法合规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
2.已完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并取得登记确认单;
3.公共数据资源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河北省规定的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
(四)数据需求方应当明确数据需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应用场景等。
六、合规审核
(一)交易中心应当对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提交的主体资格类材料进行核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交易中心应当对运营机构提交的交易标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核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行业分类、产品类型、登记主体等;
2.登记确认单及其编码;
3.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合规评估报告;
4.涉及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
5.适用范围、使用条件与限制、转让规则;
6.数据更新频率;
7.交易模式、交付方式、计费方式;
8.内容描述与使用描述,包括输入、输出字段示例等。
(三)交易中心应当对数据需求方提出的数据需求进行核验,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应用场景等是否准确、完整。
(四)运营机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拟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合规评估,并出具产品安全合规评估报告。
七、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一)交易中心组织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进行交易磋商。重点围绕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用途、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额、安全责任等进行充分磋商。
(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参照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4类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数据交易合同。
(四)数据交易合同要明确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的归属与权责边界,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执行。
八、交易标的交付
(一)运营机构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并保证交付环境安全、可信,确保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
(二)数据需求方应当及时核验交易标的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对数据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与运营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数据质量确有问题的,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补救。交易中心协助做好数据质量核实和补救等工作。
(三)数据需求方应依法依规使用所接收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超越交易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或目的,不得擅自披露、传播或者转供第三方。
(四)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三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数据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销毁、API接口关闭、服务账号关停等。
九、 凭证开具
(一)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开具交易凭证,申请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数据交易合同;
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交易中心应当对运营机构、数据需求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开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凭证编号;
2.运营机构;
3.数据需求方;
4.交易标的;
5.交易金额;
6.磋商日期;
7.其他必要信息。
十、 资料归档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注册、进场、挂牌、磋商、签约、公告等交易全流程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鼓励数据交易参与方将非电子化形式的文件、资料、图表等转换为电子化形式的数据,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十一、争议处理
数据交易参与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一)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鼓励数据交易参与方向专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处理,交易中心可以协助调解。
(二)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数据交易参与方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二、信息披露
(一)交易中心应披露以下交易相关信息:
1.交易供需方数量;
2.挂牌产品总数及其不同类别公共数据产品数量;
3.交易价格信息。
(二)运营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后,根据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对上年度授权运营情况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交易安全管理
交易中心应按照数据交易相关政策法规,构建安全合规的数据交易流程,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防范数据安全合规风险。具体要求包括:
(一)对交易活动中的访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敏感操作留有详细操作日志并加强监控,保障操作可追溯、责任可查;
(二)发现交易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告知并督促数据交易参与方严格执行脱敏、匿名化处理要求,保障数据主体隐私和商业秘密安全;
(三)交易中心对存在潜在违法违规或安全风险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暂停挂牌交易或采取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四)涉及数据跨境流通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